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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博体育: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

时间:2024-04-25 03:04:41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绿化条例(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绿化条例(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绿化条例(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移植许可证,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35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9博体育,根据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学科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35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自2000年1月29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修改,自2016年2月6日起实施。)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自2000年1月29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修改,自2016年2月6日起实施。)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自2000年1月29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修改,自2016年2月6日起实施。)第十六条:“……(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绿化条例(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林木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施工。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3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第一项,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第十四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决定》修正。第十六条,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持林权证书、开发规划、保护森林资源方案及其评估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四十一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人工繁育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仅限于科学研究、物种保护、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

  因前款规定的特殊情况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地点和物种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

  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获准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单位的有关信息。

  性文件】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京林(动)字第11号第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向所在地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区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向市林业局直接提出书面申请。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驯养繁殖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填写《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第五条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林业局审核,再由市林业局报林业部审批;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市林业局审批,申请驯养繁殖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市林业局审批;申请在城区驯养繁殖的,由市林业局直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1989年12月18日发布,自1989年12月18日起施行)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决定》修正。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一级、二级防火区组织一百人以上大型群众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日15日前将防火方案报举办地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收到主办单位防火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第三款 因特殊需要在一级防火区内生产性用火的,须经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核发用火许可证。在一级、二级防火区组织大型群众活动的,应当制定防火措施,并报市或者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

  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绿化条例(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第二项,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绿化条例(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八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第二项,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移植许可证,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确需移植一、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二、清理规范的内容(二)整合24项为8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两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建办法函(2016)877号二、关于“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负责审批的市、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针对投资项目可能涉及到的上述几项审批事项,分别列出不同情形下所需审批条件、申报材料以及审批时限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根据其投资项目涉及的上述审批事项的一种或两种情形的审批条件,一次性递交申报材料。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受理申请人所有材料。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以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林业部(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4号令(1994年7月26日发布, 25日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条,第三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自2000年1月29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修改,自2016年2月6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对有关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予以封存、扣押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的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二)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代履行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3号第十五条,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因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受损失的单位及个人的补偿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3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35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推广使用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将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控措施,防止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采取防控措施误捕、误伤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放归或者采取收容救护措施。因保护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天津、重庆等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实行“省管县”的地区地市级工作合并到县级一并完成)

  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绿化条例(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

  第二款,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3号第十条,第一款,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发给资格证书;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的业务水平和实绩为主。

  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控措施,防止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采取防控措施误捕、误伤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放归或者采取收容救护措施。因保护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三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国家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电[2006]6号加强检疫封锁。限制疫区内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流通,未经过林业部门检疫批准,不得擅自运出疫区。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十七条,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林护发〔2014〕102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相关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作为临时收容救护点。临时收容救护点及其收容救护对象名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第十九条,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调出国家级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和结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版)主席令第31号1.第十八条第一款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2002年9月6日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 第14号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35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者申请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措施。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的采集、出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案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持林权证书、开发规划、保护森林资源方案及其评估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化条例》第五十三条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动物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动物园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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